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626號聲請人 陳秋美 相對人台昇實業社即 莊昇茂 相對人 黃華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莊昇茂」之記載,應更正為「台昇實業社即莊昇茂」。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復已揭示。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書記官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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