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宜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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