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婚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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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二六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與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及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甲○○(夫)係訴請被告乙○○(妻)履行同居,惟查:原告係設籍居住在台南縣○里鎮○○里○鄰○○○街○○○號,有原告所提戶籍謄本一份與聲請狀一份在卷可稽,被告並到庭自陳其一直與公婆及原告同居於上開住處,且本院按上址所為之送達證書,亦確經被告本人收受無訛,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依上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文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B書記官楊福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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