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一四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 黃土城 訴訟代理人 林國一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王金龍~B法官李文輝~B法官羅秀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B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