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公訴人移送併案審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丁智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