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九五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被告甲○○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下稱甲基安非他命)一包、殘留有甲基安非他命之吸管一支、玻璃吸食器一個及殘留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夾鏈袋一只,業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七號刑事判決沒收銷燬在案,有該案判決正本一紙附卷可參,是本院無從依法宣告沒收,聲請意旨,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趙思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淑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