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五五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莊秋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麗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五五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莊秋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麗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