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3461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訴人與乙○○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532,612元,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36,0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郭宜芳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書記官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