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8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速偵字第43
0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認不宜依簡易判決處刑,改適用通常程序審判,而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545號裁定移轉本院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94年2月23日所為之94年度易字第83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甲○○因侵占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4年2月23日以94年度易字第83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案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陳福來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鄒秀珍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