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上訴字第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瀆職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自訴人甲○○被告丁○○被告丙○○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自字第55號瀆職案件,不服本院93年度上訴字第670號中華民國93年8月25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3年10月25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玆竟遲至94年6月15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