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11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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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易字第1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易字第1181號聲請人全萬通股份有限公司即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林源利 相對人即被上訴人丁○○
子○○乙○○丙○○辛○○甲○○○戊○○己○○癸○○壬○○庚○○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本院94年2月17日93年度上易字第1181號裁定,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並無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所列情形,聲請人聲請為補充之判決,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23日
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連正義法官滕允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24日
書記官黃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