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9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9148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聯樺工程有限公司、春喨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丙○○、乙○○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債務人聯樺工程有限公司、春喨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民事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