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4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資料,前經本院裁定命其於七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6月2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書記官李靜怡附表:
⒈與債權銀行協商成立之協議書(聲請人需簽章)。
⒉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債務協商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資料。
⒊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
⒋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及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並敘明姓
名、人數、應分擔比例、家族系統表及最近兩年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養費金額暨證明文件,並提出所有扶養義務人之全戶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