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47號原告甲○○特別代理人 吳中和 律師被告乙○○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6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書記官林素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