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1號原告台南縣麻豆鎮公所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 律師
庚○○被告 蔡麗芬 原名 蔡麗春 訴訟代理人戊○○被告甲○○
乙○○○壬○○○丙○○辛○○丁○○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郁芬 律師
蘇文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