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附民上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附民上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佔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上字第三八О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被上訴人即原告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七二八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判決後(案號: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七三號),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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