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重上更(四)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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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重上更(四)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更(四)字第二一О號C
上訴人即被告甲○○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勝昭 右被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所宣示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判決關於主文欄第一項、第二項附表二、三支票背面,「 林永宗 」署押各壹枚均沒收部分,應更正為「 林永忠 」署押各壹枚均沒收。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主文欄第一項、第二項所載附表二、三支票背面,「林永宗」署押各壹枚均沒收部分,核與全卷證所載「林永忠」不合,顯係誤寫,應更正為「林永忠」署押各壹枚均沒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蔡長林法官李文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