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補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61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寰宇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寰宇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20,000元,應繳
     裁判費12,0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11,08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黃惠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何承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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