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4年度壢小字第1146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約任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93年1月2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許乃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