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77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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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774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萬3千3百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331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前
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惠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何承育

歷審裁判

  • 高雄簡易庭 94 年度 雄簡 字第 7748 號裁定(94.10.04)[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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