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445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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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4453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10月6日下午3時3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惠玲
法院書記官 何承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陸仟壹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借款契約、信用卡申請書、信用
卡繳款通知書、信用卡逾期欠繳款項強制停卡明細表、放款
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繳款記錄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
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
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附表:
┌──┬─────┬────────┬─────────┐
│編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及利率│違約金起算日及利率│
│││││
├──┼─────┼────────┼─────────┤
│一│貳拾貳萬伍│自民國九十四年三│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
││仟捌佰貳拾│月三日起至清償日│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玖元│止,按週年利率百│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分之四點二二計算│,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之利息。│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二│壹拾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日息萬││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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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6 日
法院書記官何承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