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補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60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453,816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吳志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宜正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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