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60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453,816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吳志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宜正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