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136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肆仟參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許純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熊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