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98號
原   告  楊淑紅
被   告  陳其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其祥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之利益(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5年度
中司交附民移調字第100號調解卷宗,依兩造調解所成立之金額
)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