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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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98號
原 告 楊淑紅
被 告 陳其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其祥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之利益(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5年度
中司交附民移調字第100號調解卷宗,依兩造調解所成立之金額
)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