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5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578號
原   告 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昭明
被   告  王誠良誠良牙醫診所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伍
萬零伍佰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
費伍萬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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