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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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豐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賴文德
被 告 林美瑜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豐交簡字第64
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茲因該事件繁
雜(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項目計有現在支出之醫療費用、就醫車
資、勞動能力喪失費用、機車維修費用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等,
種類不少,則原告針對上開項目的必要性部分,尚未全部提出證
明文件或證據方法,而被告對此復有疑義,必經審理調查後始得
認定,且就機車損害之過失毀損部分非刑事犯罪,如有損害,仍
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就車損部分之繳納裁判費用),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
送本院豐原民事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林新竑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