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37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7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七二四號
聲請人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鳥松分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三四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松鈞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黃媚鵑~T32┌──────────────────────────────────────────────────────────────────┐│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七二四號│├─┬─────────┬─────────┬───────────┬───────────┬────────┬────────┬──┤│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秋雨印刷股份有限公│交通銀行台北分行│九十年五月三十日│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叁萬捌仟玖佰伍拾│PQ000九0二││││ 司林天雨 ││││伍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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