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交訴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交訴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訴字第5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邱美英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正明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吳育霖法官鄧晴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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