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勞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勞訴字第10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維毅 律師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營杉 訴訟代理人 林春鏞 律師被告展豪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勞工法庭法官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