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四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八五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羅瑩雪 律師被告乙○○
天鷹工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加智 上列當事人間因民國九十四年度交易字第五五三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訴案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賴秀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