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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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42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49,814元,應徵裁判費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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