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75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7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菸酒管理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七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七八七號),本院依通常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明知為私菸,而販賣,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壹、貳所示各牌之香煙均沒收。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九十年間,曾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確定,目前仍在緩刑期間,惟其仍不知戒慎,明知「長壽」、「MILDSEVEN」、「SevenStars」、「峰MI-NE」、「Davidoff」等商標,分別為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丁○○○公司,其前身為台灣省菸酒公賣局)、日商日本香煙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日本香煙公司)、瑞士商 大衛朵夫 公司(以下簡稱大衛朵夫公司)等向前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並取得商標專用權,均指定使用於菸類等專用商品,未經商標專用權人之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且其亦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輸入之香菸為私菸,依法不得販賣,惟其竟基於轉賣營利之概括犯意,先於九十二年二月五日及同年、月九日,在彰化縣○○鎮○○路夜市,以每包新台幣(下同)十元至十五元不等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國」之成年男子,買入如附表一、二所示數量、未經授權即擅自使用相同於上開丁○○○公司、日本香煙公司及大衛朵夫公司等之「長壽」、「MILDSEVEN」、「SevenStars」、「峰MI-NE」、「Davidoff」等註冊商標圖樣,又未經許可輸入之長壽牌、七星牌、峰牌、大衛朵夫牌等各種廠牌未稅或仿冒之私菸後,即分別將附表一、二之香煙藏放在彰化縣○○鎮○○路○○○號及同縣○鎮○○路○○○巷○號住號等地,並嗣機將上述販入之私菸,以每包賺取二元之價格,售予不特定之檳榔攤。嗣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下午五時三十分許,在彰化縣○○鎮○○路○○○號,被警依法搜索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各種廠牌私菸共二萬四千九百四十八包。甲○○於案發後,仍不知警惕,仍乘機以每包十五元之價格,販賣附表二所示、尚未為警查知之私菸,並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被查獲前,販售大衛朵夫牌及長壽牌香煙各一箱(共一百零一條)與 劉文營 (另案由檢察官偵辦中)。後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許,在其位於同縣○鎮○○路○○○巷○號居所及其所駕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內,為警依法搜索查獲,並扣得附表二所示之私菸共一萬零五百包,始知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三大隊及彰化縣警察局二林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及併案審理。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其右開犯罪事實坦白承認,核與證人丙○○陳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種廠牌私菸共二萬四千九百四十八包及一萬零五百包扣案、現場查獲之照片共十張、丁○○○公司、日本香煙公司、大衛朵夫公司等商標註冊證共十份、丁○○○公司台菸酒菸字第0九二000四三八0號函、商真股份有限公司九二年營字第0八0號函、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JTZ0000000000號函、彰化縣政府查獲違法嫌疑菸酒案件現場處理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相參佐,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予以論科。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違反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之販賣私菸等罪。其先後多次販賣行為,時間緊接、所犯購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公訴人雖未及就被告販賣附表二之私菸等犯行予以起訴,惟此部分與起訴有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判。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及侵害上開公司之法益,均屬想像競合關係,應從較重之違反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之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方法、手段、品行、所得利益、所生危害暨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私菸,應併依法宣告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七條、商標法第六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曉萍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葛永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施惠卿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
附表一┌────────┬───────────┬────────────┐│廠牌│查獲數量│買入價格│││││├────────┼───────────┼────────────┤│││││長壽牌(白)│一○四○包│十元│││││├────────┼───────────┼────────────┤│││││長壽牌(銀)│五二八○包│十元│││││├────────┼───────────┼────────────┤│七星牌││││MILDSEVEN│二七一○包│十三元│││││├────────┼───────────┼────────────┤│七星牌││││MINDSEVENLIGHT│二五一○包│十三元││(淡)│││├────────┼───────────┼────────────┤│七星牌││││SEVENSTARS│四一○包│十三元││(黑)│││├────────┼───────────┼────────────┤│七星牌││││SILVERSTARLET│一二六○包│十三元││(橘)│││├────────┼───────────┼────────────┤│││││峰牌│一一○包│十五元│││││├────────┼───────────┼────────────┤│││││大衛朵夫牌(黑)│四○五八包│十三元│││││├────────┼───────────┼────────────┤│││││大衛朵夫牌(白)│七五七○包│十三元│││││└────────┴───────────┴────────────┘
附表二┌────────┬───────────┬────────────┐│廠牌│查獲數量│買入價格│││││├────────┼───────────┼────────────┤│││││長壽牌(黃)│一二九○包│十元│││││├────────┼───────────┼────────────┤│││││長壽牌(淡)│一七○包│十元│││││├────────┼───────────┼────────────┤│││││新樂園牌(淡)│六七○包│十元│││││├────────┼───────────┼────────────┤│││││新樂園牌│六八○包│十元││(香格里拉)│││├────────┼───────────┼────────────┤│七星牌││││MILDSEVEN│三四四○包│十三元││(濃)│││├────────┼───────────┼────────────┤│七星牌││││MINDSEVENLIGHT│一六○包│十三元││(淡)│││├────────┼───────────┼────────────┤│七星牌││││SILVERSTARLET│八三○包│十三元││(濃)│││├────────┼───────────┼────────────┤│七星牌││││SILVERSTARLET│三二○包│十三元││(淡)│││├────────┼───────────┼────────────┤│││││峰牌│六九○包│十五元│││││├────────┼───────────┼────────────┤│││││大衛朵夫牌(黑)│一三六○包│十三元│││││├────────┼───────────┼────────────┤│││││大衛朵夫牌(白)│三四○包│十三元│││││├────────┼───────────┼────────────┤│││││大衛朵夫牌(紅)│五五○包│十三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