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9年度旗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旗聲字第43號
聲 請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
訴訟代理人  謝明憲
送達代收人 謝明憲
相 對 人  陳素珠
相 對 人  孫漢裕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對相對人所發高雄郵局
順昌支局第116505及第116503號存證信函所示債權讓與之通知為
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輾轉受讓自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對相對人之
債權,因相對人遷移新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以致債權
讓與之通知被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
出戶籍謄本1件、存證信函及回執各2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
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旗山簡易庭
法官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書記官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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