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10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重利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1012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銘祥
蔡佑輿蔡柄騰選任辯護人洪錫鵬律師被告 歐宗璟
謝學承 李忠豪 黃柏霖 陳唐塏 上列被告等因重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44號、105年度偵字第45號、105年度偵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因重利等案件,因被告等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見本院民國106年11月13日、107年2月1日、22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認為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書記官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