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亡字第13號聲請人 羅錦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羅 李碧真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 羅李碧真 (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住所:嘉義縣○○鄉○○村○○鄰0000000號之一)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羅李碧真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親即失蹤人羅李碧真自民國86年12月22日在臺北市馬偕醫院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逾20年,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獲准,該裁定已於106年8月30日刊登臺灣導報D1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二、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分別查詢失蹤人之健保投保資料、勞保投保紀錄、入出境資料、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被告通緝紀錄表、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經本院依職權函詢嘉義縣警察局亦無失蹤人之行蹤,另有臺灣導報分類廣告委刊證明單及新聞紙附卷可稽。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此據聲請人於107年3月7日書狀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32頁)。
四、羅李碧真自86年12月22日失蹤(見本院卷第4頁戶籍謄本、第17至18頁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計至93年12月21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昌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書記官蔡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