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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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08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能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第一審判決(106年度訴字第108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3日判決,被告於107年1月31日收受判決,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憑,上訴人即被告陳俊能於107年2月12日具狀向本院聲明上訴,然未敘述上訴理由,僅 陳明容 後補呈,現上訴期間已屆滿逾20日,上訴人仍未補陳上訴理由。因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即由本院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陳本良法官廖建瑋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薛雅云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