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91號上訴人 李承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郭美英 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52,175元(上訴聲明第1項部分: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返還之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65,332.5股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05年10月4日之收盤價格187元/股=12,217,17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上訴聲明第2項部分:2,234,9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872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書記官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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