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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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153號債權人 于彥梅 上列債權人于彥梅因與債務人 林月真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于彥梅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月真(住彰化縣○○市○○○路○○○巷○○號5樓之2)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