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3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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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372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務人 袁李菊 即債務人 李明振 之繼承人債務人 邱李金 偷即債務人李明振之繼承人債務人 李明全 即債務人李明振之繼承人債務人 李金枝 即債務人李明振之繼承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李金 即債務人李明振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向家事法庭查詢被繼承人李明振與繼承人間有無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財產清冊、選任遺產管理人及其他一切繼承情形的文件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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