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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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97號原告 楊大儒 被告振緯興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慧君 被告 孫振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事件,依兩造所簽訂之借款契約協議書第9條第2項約定:「本約如有爭議至涉及訴訟或非訴訟事件處理時,雙方同意均以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上開借據契約協議書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106度司促字第21931號卷第2至4頁)。則兩造就本件契約所生之訴訟,應由系爭借據契約協議書約定之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書記官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