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簡調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848號

聲請人 黃浚楷

即原告

訴訟代理人 易帥君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凃健峻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4,5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6,6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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