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369號
原告 吳景渝
被告 劉安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6,14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書記官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