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簡聲字第17號
聲請人 林慧貞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東簡字第144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必備之程式。又當事人聲請迴避時,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欠缺法定要件,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3年10月11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及答詢表等件附卷可參,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東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 楊憶忠
法官張鼎正
法官蔡易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