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290號
原告 莊臣
被告 羅得位 之繼承人
方信雄 之繼承人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併請求補償金、違約金等數項標的,其金額應合併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1,208元,扣除原告前繳納之裁判費3,750元,尚應補繳47,4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並提出羅得位及方信雄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對於繳納裁判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書記官李家維
附表:
編號
請求事項
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核定及計算式(單位:新臺幣)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單位:新臺幣)
1
地號85及121所有權移轉登記
2,613,340元【計算式:請求移轉之面積(22,800/2+20,47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82元/平方公尺=2,613,340元】
26,938元
2
補償金之金額
913,258元【計算式:(8年×31,870平方公尺×3元)+(31,870平方公尺×6×284/366)=913,258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之末日為本院收狀日113年10月11日之前一日即113年10月10日)
10,020元
3
違約金額
267,400元
2,870元
4
遲延利息金額
406,756元【計算式:121地號:(214,700×335/365×5%)+(214,700×29×5%)+(214,700×284/366×5%)=329,498元;
85地號:(62,700×33/365×5%)+(62,700×24×5%)+(62,700×284/366×5%)=77,956元
121地號金額為329,498元+85地號77,956元=407,454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之末日為本院收狀日113年10月11日之前一日即113年10月10日)
4,410元
5
地號76所有權移轉登記
337,020元【計算式:請求移轉之面積(4,11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82元/平方公尺=337,020元】
3,640元
6
補償金之金額
117,775元【計算式:(8年×4,110平方公尺×3元)+(4,110平方公尺×6×284/366)=117,775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之末日為本院收狀日113年10月11日之前一日即113年10月10日)
1,220元
7
違約金之金額
79,385元
1,000元
8
遲延利息金額
101,180元【計算式:76地號:(79,385×261/365×5%)+(79,385×24×5%)+(79,385×284/366×5%)=101,180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之末日為本院收狀日113年10月11日之前一日即113年10月10日)
1,110元
合計
51,2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