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補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290號

原告 莊臣

被告 羅得位 之繼承人

方信雄 之繼承人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併請求補償金、違約金等數項標的,其金額應合併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1,208元,扣除原告前繳納之裁判費3,750元,尚應補繳47,4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並提出羅得位及方信雄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對於繳納裁判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書記官李家維

附表:

編號

請求事項

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核定及計算式(單位:新臺幣)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單位:新臺幣)

1

地號85及121所有權移轉登記

2,613,340元【計算式:請求移轉之面積(22,800/2+20,47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82元/平方公尺=2,613,340元】

26,938元

2

補償金之金額

913,258元【計算式:(8年×31,870平方公尺×3元)+(31,870平方公尺×6×284/366)=913,258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之末日為本院收狀日113年10月11日之前一日即113年10月10日)

10,020元

3

違約金額

267,400元

2,870元

4

遲延利息金額

406,756元【計算式:121地號:(214,700×335/365×5%)+(214,700×29×5%)+(214,700×284/366×5%)=329,498元;

85地號:(62,700×33/365×5%)+(62,700×24×5%)+(62,700×284/366×5%)=77,956元

121地號金額為329,498元+85地號77,956元=407,454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之末日為本院收狀日113年10月11日之前一日即113年10月10日)

4,410元

5

地號76所有權移轉登記

337,020元【計算式:請求移轉之面積(4,11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82元/平方公尺=337,020元】

3,640元

6

補償金之金額

117,775元【計算式:(8年×4,110平方公尺×3元)+(4,110平方公尺×6×284/366)=117,775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之末日為本院收狀日113年10月11日之前一日即113年10月10日)

1,220元

7

違約金之金額

79,385元

1,000元

8

遲延利息金額

101,180元【計算式:76地號:(79,385×261/365×5%)+(79,385×24×5%)+(79,385×284/366×5%)=101,180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之末日為本院收狀日113年10月11日之前一日即113年10月10日)

1,110元

合計

51,2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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