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字第219號
原告 顏建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嘉義縣○○鄉○○○段○○○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7分之1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2,851元(計算式:面積3,05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74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7=322,8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3,5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書記官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