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3年度花補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293號

原告東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莊庭

被告 陳美蓁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美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書記官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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