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438號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康太山 間清償消費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99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先前聲請發支付命令繳納之500元,尚需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柯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書記官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