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9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收據字號:刑保字第95000297號)沒入之。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收據字號:刑保字第95001035號)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指定保證金額各新臺幣一萬元(收據字號:刑保字第95000297號、刑保字第95001035號),由具保人即被告分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秀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