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簡字第189號
原 告 龐文富
訴訟代理人 傅彥庭
被 告 楊婷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於民國104年3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請求
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
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一)被告應將坐落於新北市○
○區○○街○○號7樓2樓房屋全部遷讓返還原告。被告應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12,000元,並自民國(下同)103年12
月27日起至遷讓交屋日止,按月賠償原告16,000元。嗣原告
於104年3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撤回遷讓房屋之請求,並
變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8,000元。核屬請求之基
礎事實同一、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說明,應
予准許。又本件被告雖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後具狀請假,表
示因公事出差,已訂妥民國104年3月4日臺灣高鐵車票,並
提出訂位明細乙份為據,惟被告若其於庭期屆至前已預期屆
時因公事處理恐無法陳述,本得提前安排或委任值得信賴之
親友出席,然被告均未為之,僅事後具狀而未到庭,實難認
被告未到庭有正當理由。被告既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
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於103年4月1日向原告承租坐落新北
市○○區○○街○○號7樓房屋,雙方約定租期1年,即自103
年4月1日起至104年3月31日止,每月租金8,000元,事後被
告同意居住自103年11月25日起至103年12月26日止,並於
103年12月26日提前終止租約,然被告尚積欠原告103年11月
1日起至12月26日之租金,共計為12,000元,另被告遲於104
年2月23日始遷讓系爭房屋返還予原告,故原告受有自103年
12月27日起至104年2月22日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損害額
為12,000元,上開金額共計為24,000元,扣除被告先前所給
付之押租金16,000元後,被告尚積欠原告8,000元。為此,
爰依租賃契約及不當得利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求為
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房屋租賃契約書、
建物所有權狀及同意書等件為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僅於言詞辯論期日
後始提出答辯狀,本院無從斟酌),依法視同自認,自應認
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另按系爭租約第4條之
約定,被告應於每月5日以前繳納租金8000元,此有系爭租
約可按。是被告於系爭租約終止即103年12月26日以前,自
有依約定日期給付租金之義務。而本件被告既自103年11月1
日起即未依約給付租金,是原告請求被告依約給付自103年
11月1日起至12月25日止,租金共計12,000元,自屬有據。
五、次按無正當權源而使用他人所有之土地,即可獲得相當於租
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念(最高法院61年度台上字第1695號判
例意旨可資參照)。無權占有他人之房屋者,自應認可獲得
相當於房屋租金之利益(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401號判
決可資參照)。被告於提前終止系爭租約後,迄至104年2月
23日將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是被告上開行為核屬
無權占有系爭房屋,且自受有使用系爭房屋之利益,並致所
有人即原告受有損害,其利益與損害並均相當於系爭房屋之
租金,是原告請求被告於提前終止系爭租約之翌日即103年
12月27日起至104年2月22日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損害額
為12,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兩造既同意提前終止系爭租約,而被告僅遲於
104年2月23日始遷讓系爭房屋返還予原告,故原告得依系爭
租約請求被告給付12,000元,暨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被
告給付其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12,000元,上開金額合計為
24,000元,扣除被告先前所給付之押租金16,000元後,被告
應給付原告之金額為8,000元。從而,本件原告依租賃契約
及不當得利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000元,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判決,爰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書記官姚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