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小字第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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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彰小字第8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吳美珠
被   告  黃驛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6,963元,及自民國97年5月3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150元(含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公示送達登
報費新台幣1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書記官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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